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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查封(扣押)决定书—师环查(扣)字〔2017〕1号
发布时间:2017-08-03 15:27:59 信息来源:师市环保局 编辑:黄秋平 浏览:
第十师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师环查(扣)字〔2017〕1号
北屯市一八八团华丽洗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59005MA77CTNR8X
地址: 北屯市一八八团华丽洗涤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蔡丽华
我局于2017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洗涤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利用管道排入没有防渗措施的大坑,再将部分渗坑的废水抽至厂区北侧的戈壁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4台洗衣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 你单位,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屯市人民政府或者兵团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第十师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7日
实施查封、扣押案件情况明细表(2017年7月) | ||||||||||||
序号 | 实施单位 | 实施对象 | 主要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决定情况 | 实施期限 | 查封、扣押的设施及设备 | 解除情况 | 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 信息公开情况 | 备注 | |
1 | 第十师环境保护局 | 北屯市一八八团华丽洗涤厂 | 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师环查(扣)字〔2017〕1号 | 2017.7.7-2017.8.5 | 洗衣机4台 | 师环解查(扣)字〔2017〕1号 | 无 | 是 | 第十师北屯市门户网站 | 已停产,两台洗衣机已搬走,两台洗衣机已停止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