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2017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师环罚字[2017]8号
发布时间:2017-09-28 19:16:35 信息来源:师市环保局 编辑:张建光 浏览:
师环罚字〔2017〕8号
北屯市海川蓝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5328840847T
地址: 新疆北屯市一八八团工业园区小微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李扬海
我局于 2017 年 8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0万平方米轻质隔墙板的轻型建材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第十师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师环责改字〔2017〕18号)、现场监察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2日以第十师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环罚告字〔2017〕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现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壹万壹仟贰佰肆拾贰圆整(人民币) 。
2、 /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勒泰兵团支行营业部
户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财务局
账号: 86170104000248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兵团环保局或北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师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