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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师环罚字[2017]9号
发布时间:2017-09-28 19:15:20 信息来源:师市环保局 编辑:张建光 浏览:
师环罚字〔2017〕9号
新疆海川亚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 9165900509072242519
地址: 新疆北屯市一八八团工业园区小微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刘卫江
我局于 2017 年 8月 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5万立方米混凝土加气块生产线项目已于2015年投入生产,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第十师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师环责改字〔2017〕25号)、现场监察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6日以《第十师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环罚告字〔2017〕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现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 。
2、 罚款(大写)叁万元整(人民币)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阿勒泰兵团支行营业部
户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财务局
账号: 86170104000248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屯市人民政府或者兵团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北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师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