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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兵团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登记事宜。
社会保险登记对象包括:
(1)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的职工;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凭以下资料和有效证件办理登记事项:
生产经营性、非生产经营性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1、填写《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2、“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印鉴。
用人单位应当凭以下资料办理单位网上申报和银行托收事项:
单位应当在办理参保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报以下资料办理网上申报和银行托收: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定期扣缴协议
2、 《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付款授权书》
3、 《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付款授权书回执》
4、 《单位网上缴费基本信息登记表》
用人单位应当凭以下资料和有效证件办理参保职工登记事项: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交:
1、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增减变动表》;
2、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调入文件;
3、 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印鉴。
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及证件。
生产经营性用人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1、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书》;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章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3、 重新核准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 重新核准的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 重新核准的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印鉴。
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被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 有关机关批准终止或者宣布终止的文件;
3、 工商注销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