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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图和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11-29 16:49:08    信息来源:卫生局     编辑:张建光    浏览:

师市食药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主体

第十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受理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示意图、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无营业执照申办单位食堂的,应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提交仓库具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相关情况说明,以及仓库合法使用证明。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方位图和平面布局图),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说明材料。
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当提交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式样、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和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清单。
申请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还应当提交加工消毒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和奶源供货合同及供货商资质等文件。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食品贸易商还应当提交与生产者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连锁企业门店还应当提交包含连锁企业及品牌名称、经营方式(加盟或直营)、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的说明。
加工经营场所在500m2以上(大型餐饮以上)或者就餐场所无通风、排气装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还应当提交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北屯市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流程

见《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图》

联系电话

0906-3327152

监督电话

0906-3372677


附: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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