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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北屯市促进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7-11-30 18:48:27    信息来源:人社局     编辑:张建光    浏览:

一、大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业

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精神,对师市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补贴。招用师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补贴。

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好《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社发〔2015〕66号)要求,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在贯彻落实《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的基础上,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企业等三类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给予企业贴息贷款支持。师市范围内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师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并为招用人员在师市参保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贴息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

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支持对象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创业贷款支持的个人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由师市财政据实给予贴息。进一步简化贷款程序,逐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细化核销标准,提高代偿效率。

二、加强职业培训促进稳定就业

对经兵、师批准的师市范围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岗前培训的,给予全额职业培训补贴。对受企业委托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培训的师市职业院校、师属培训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实行新招用员工师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技能和创业组合培训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均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三、着力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全面落实好《兵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兵办发〔2014〕29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师市各类企业就业,对学籍地在兵团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

完善就业见习政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政府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四、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

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先行给予补贴3年,享受补贴人员距退休不足两年并仍然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继续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作者:谢国富 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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