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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发布时间:2017-12-30 13:06:08    信息来源:兵团发改委     编辑:张建光    浏览: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含收复弃耕地)的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

水利工程:跨流域及需兵团协调水资源配置的大中小型引、输水工程、大型水库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师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对符合流水能规划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师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报兵团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报兵团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核准。

热电站:除抽凝式燃煤热点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报兵团核准外,其余项目由师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师市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核准。

电网工程:兵团辖区内±500千伏及以上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跨师的220千伏及以上500千伏以下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师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兵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和兵团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储存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师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师市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除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兵团行业管理部门报兵团核准。

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兵团范围内跨师域干线管网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师域内支线管网项目由师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报兵团核准。未列入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商行业管理部门报兵团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除中国铁路总公司外其他企业投资的兵团管理的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师域城际铁路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报兵团核准,兵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

公路:兵团辖区内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普通国省道网项目分别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兵团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报兵团核准;兵团管理的高速公路项目由兵团行业管理部门报兵团核准;其余项目由师市行业管理部门报师市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兵团管理的特大型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以及在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除中国铁路总公司外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兵团行业管理部门报兵团核准,其余项目由师市行业管理部门报师市核准。

民航: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增建跑到除外)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

四、原材料

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深加工、黄金采选矿项目:由兵团行业管理部门报兵团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报兵团核准。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报兵团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除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兵闭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

六、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 6 吨/ 9 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

七、城建

师域内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报兵团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师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八、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需报国务院核准的特大型外的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

旅游:兵团辖区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 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九、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师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条至第八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十、境外投资

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兵团境外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报兵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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