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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地四十七条

发布时间:2018-01-18 14:19:39    信息来源:法律出版社     编辑:张建光    浏览: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建设法治国家,首先要求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一切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法定职权、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进行社会管理、依法提供公共服务,违法行使职权或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本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就够,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根据以上规定,依照本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主要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就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就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这些部门、机构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均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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