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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1:涉案物品价格认证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8-01-31 10:08:01 浏览:

序号 1

职权代码 BTSS-FGW-QR-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涉案物品价格认证

职权依据 【部委规章】《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97年4月22日实施)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计。”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案物品评估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915号 1999年10月1日实施)第三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在办理刑事、行政、民事、经济等各类案件中所涉及的物品。”第二款:“对案件中涉及的有争议或价格不明的服务价格和无形资产的估价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涉案物品估价业务,由承办案件单位所在地的估价机构或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估价机构承担。”

责任主体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认定局

责任事项 "1.委托价格认证阶段责任:接到委托方送交的《价格鉴定委托书》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委托方。

2.受理价格认证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将受理通知单送达委托方。

3.十五勘验和调查阶段责任:至少两名价格鉴证人员对委托鉴证标的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勘察、核实及收集相关资料,遇到比较特殊的,可聘请或委托有关专业部门、人员进行检测、鉴定。

4.出具估价结论书阶段责任:自接到委托书7日内至多不超过15日作出《估价鉴定结论书》,估价人员、估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

5.送达阶段责任:送达价格鉴证结论书使用送达回执单,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