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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1: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8-01-31 10:07:58 浏览:

序号 1

职权代码 BTSS-FGW-JL-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1998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部委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6号 2014年5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部委规章】《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 2014年5月1日实施)"

责任主体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初审阶段责任:举报人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根据举报情况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确定是否奖励,奖励种类及物质奖励的等级及幅度。

2.集体审查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审核举报奖励的实事、依据、种类、等级及幅度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精神奖励一般给予口头表扬,提供证据的可以书面表扬;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及时限等其他要求。

4.执行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举报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或委托人的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在通知之日起15日内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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