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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1: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8-01-31 10:07:56 浏览:

序号 1

职权代码 BTSS-FGW-JC-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1998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部委规章】《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 2006年3月1日实施)第五条第一款:“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第五条第二款:“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第五条第三款:“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第七条第二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第八条:“对同一经营者的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成本,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或者重复实施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第十二条:“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1998年5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确定,具体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准。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责任主体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经营者提出申请,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的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受理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从而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

2.调查阶段责任:根据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及价格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了解。

3.审核阶段责任:经初审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经再审核,形成成本监审报告包括监审项目、依据、程序、主要内容、核增核减情况、经营者成本核定表、定价成本等内容,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

4.公告公示阶段责任:将成本监审报告和经营者成本核定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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