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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2:价格监督检查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8-01-31 10:07:54 浏览:

序号 2

职权代码 BTSS-FGW-JC-002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价格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1998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1999年8月1日修订实施)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2号)《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尚未构成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时,可以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      "

责任主体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价格依法监督检查全面和专项检查。

2.处置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轻微的违法行为,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经营者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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