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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3: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8-01-31 10:07:51 浏览:

序号 3

职权代码 BTSS-FGW-JC-003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5年8月21日实施)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新政函1996年23号 1996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收费的,除对执收单位或执收个人实行上述有关处罚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升级决策机关和决策人,可给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价格依法监督检查全面和专项检查。

2.处置责任: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轻微的违法行为,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经营者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执行价格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