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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4:价格监测与调查

发布: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18-01-31 10:07:48 浏览:

序号 4

职权代码 BTSS-FGW-JC-004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价格监测与调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1998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二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1998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部委规章】《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1号 2003年6月1日修订实施)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第二款:“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八条:“价格监测以定点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非定点监测等,加强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动态监测和变化趋势分析,提高价格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第五条“自治区实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第九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对所承担的价格监测工作请求指导和帮助的,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监测机构应当给予支持;需要了解所提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本地区平均水平及相关资料的,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价格监测以定点价格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  "

责任主体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监测中心

责任事项 "1.报告责任:按照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真实性、时效性和准确性的价格监测资料。

2.调查责任: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等加强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动态监测和变化趋势分析。

3.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加强动态监测和分析预警,发现价格波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应对,建立完善应急监管预案。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价格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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