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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1: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8-01-31 10:07:46 浏览:

序号 1

职权代码 BTSS-FGW-QT-001

行政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名称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1998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责任主体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第十师北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由政府部门提起,属于价格管理权限和职能,予以受理。也可由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2.调查阶段责任:根据提供的成本资料及价格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了解。

3.制定价格调整方案阶段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调查,制定价格调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开始实施。

4.成本公开阶段责任:将成本监审报告和经营者成本核定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公布。                                               5.听证责任: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时记录,制作听证报告。

6.审议责任:在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政府集体审议价格方案,批准实施,并按有关规定在媒体公布。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