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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1)

来源:师市人社局 时间:2018-02-28 12:35:46 浏览:

作者  魏磊磊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企、事业单位从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职称外(汉)语要求,符合兵团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卫生专业业务考试,成绩达到兵团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兵团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六条  参加医学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继续教育证书并达到规定学分。

第七条  兵、师两级医疗机构的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团场医疗卫生机构、或到兵团卫生局指定的对口支援师服务一年。

第八条  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第九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3、在师及以下单位(不含乌鲁木齐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4、在团场(厂矿)、城市社区和三类及以下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大专毕业后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7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

3、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 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l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一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