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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残联开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及征收工作
发布时间:2018-03-16 12:56:12 信息来源:残联 编辑:张建光 浏览:
作者 李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8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工作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文件精神,自2018年3月10日起,对师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工作。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为了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师市残联及时下发《2018年十师北屯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同时在网络媒体加大对保障金年审工作的宣传,向用人单位讲解审核征收程序,解读文件精神,使各单位积极参加年审工作并按要求缴纳保障金,在征收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认真核实,严格把关,杜绝虚报瞒报漏报,师残联及师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也将联合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加强残保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取之于社会而用之于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