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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28 11:51:16    信息来源:人社局     编辑:张建光    浏览:

第一条 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人社发〔2018〕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 第十师北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师市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一次拖欠工资“黑名单”,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行为,经人社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处理问题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六条 人社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陈述和申辩决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由人社行政部门做出列入决定。

列入决定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第七条 人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第八条 人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限制高消费、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社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第十条 人社行政部门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人社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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