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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4-03 12:01:11    信息来源:卫生局     编辑:张建光    浏览:

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2018年第2期),涉及我师(市)2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屯市建玲菜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1月1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我市北屯市建玲菜店销售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2018年2月6日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石河子)出具的№:BS180204检验报告表明:镉项目不符合GB5009.15-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18年2月8日北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屯市建玲菜店进行现场检查。北屯市建玲菜店提供了韭菜供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进货台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北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做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2018年2月6日北屯市建玲菜店接到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称该产品有质量问题,已停止销售并停止购进该批发商批发的韭菜。并在2月8日向我单位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二、北屯高级中学第一食堂生产经营的油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1月1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我市北屯高级中学第一食堂生产经营的油饼进行监督抽检,2018年2月8日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石河子)出具的№:BS180201检验报告表明: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5009.182-2017(第二法)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北屯高级中学第一食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北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屯市食药监)食罚决字[2018]第005号〕,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四十二元并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2018年2月9日北屯高级中学第一食堂接到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称该产品有质量问题,已停止销售该食品,已对该单位已销售的油饼进行了下架、召回措施,并向我单位提供了自查整改报告。


北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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