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关于第十师全面建立河(湖)长制工作 申请验收的请示

发布时间:2018-05-04 13:17:31    信息来源:水利局     编辑:张建光    浏览:


师河长办发〔2018〕24号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兵团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按照自治区、兵团全面建立河(湖)长制验收工作方案,结合第十师实际,第十师全面建立河(湖)长制工作自验工作于2018年4月23日至28日组织自验工作组对第十师开展全面建立河(湖)长制工作进行自验工作。

一、河(湖)长制工作概况

(一)河(湖)长制工作管理范围

1.师级管理范围:十师管理额尔齐斯河段长25.228km(总干龙口防洪堤段长7.088km,三干龙口防洪堤段长4.71km,北屯城市防洪堤段长13.43km);水库5座,水面面积共37.95 km2(阿苇滩水库设计水位水面面积7.25 km2,顶山水库设计水位水面面积9 km2,阿克达拉水库设计水位水面面积12.13 km2,南关水库设计水位水面面积3.52 km2,于什盖水库设计水位水面面积6.05 km2)。

2.团级管理范围:团场管理河流8条,共327.83km,其中:181团管辖河流共64.12km(克兰河段49.62km,克木齐河段14.5km);182团管理乌伦古河段,长37.19km;184团管辖和布克河段,长13.70km;185团管辖河流共178.22km(阿拉克别克河段86km,额尔齐斯河22.22段km,别列孜克河段70km);186团管辖乌勒昆•乌拉斯图河段30.3km、管理乌勒昆•乌拉斯图河段4.3km。

团场管理水库11座,共22.96 km2,其中:181团管辖水库水面面积共3.09 km2(红土梁南库水面面积0.48km2,红土梁北库水面面积2.61km2);182团管辖东方红水库,水面面积5.13 km2;183团管辖水库水面面积共8.14 km2(新屯水库水面面积1.47km2,得仁水库水面面积6.67km2);184团管辖水库水面面积共4.31 km2(乌兰陵格水库水面面积1.22km2,于什盖二库水面面积3.09km2);186团管辖水库水面面积共1.08 km2(沙尔梁水库水面面积1km2,青年水库水面面积0.054km2,二排水库水面面积0.025km2);187团管辖378水库,水面面积1.214 km2。

团场管理湖(坑塘)82个,共74.11km2(182团管辖湖5个,面积共12.88km2;183团管辖湖15个,面积共7.21km2;185团管辖湖1个,面积共0.149km2;187团管辖湖10个,面积共24.59km2;188团管辖湖51个,面积共29.278km2)。

188团管理乌伦古湖捕鱼点10个,捕鱼点面积共计196.3 km2。

(二)河(湖)长制工作主要内容

1.加强水资源保护。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统筹编制十师北屯市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积极推进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坚决制止非法开荒,有序实施退地减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积极推进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完成地下水监测项目的实施,积极推进师市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设,进一步增强师市水资源监控能力。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湖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河湖水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2.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师市管理范围内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将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作为河湖保护红线,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建立健全河湖规划治导线制度,保障防洪安全。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及公告制度。

3.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师市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河湖排污口调查,加强综合防治,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兵团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十师北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落实部门职责,分头推进防治措施。严格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域水污染排放标准,从源头杜绝河湖水体污染。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4.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强化饮用水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细化完善师市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加快师市水环境整治,大力推进生态团(镇)、绿色小康连队创建活动,构建自然生态河湖,维护健康自然河湖岸线和天然深潭浅滩、泛洪漫滩。

5.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开展河湖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因地制宜活化、连通河湖水系,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保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合理水位,保证河湖基本生态流量、基本生态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河湖源头区、水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力度,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

6.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制度规定,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加强河湖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利用信息技术实行河湖水域环境动态监管,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打击涉河涉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围垦、倾倒废弃物和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三)河(湖)长制工作开展过程

2017年底,建立师级和团(镇)、连队三级河(湖)长制组织体系。2018年6月底,实现师市管理范围内河(湖)长制全覆盖。2020年,实现师市管理范围内河湖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河湖基本生态基流、基本生态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得到保障,保证河湖流域无过度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维护河湖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确保天蓝地绿水清。

二、河(湖)长制工作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第十师河(湖)长制“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等相关项目内容全部完成。

河(湖)长制实施范围覆盖全师8条河流、16座水库及82个坑塘,设立河(湖)长制公示牌共计106块、界桩30个。河(湖)长制公示牌内容完整,包括各级河长及河湖治理保护目标任务、河湖管理问题举报联系方式等。

第十师对所管辖河道进行巡查,监管河道污染情况。师级河长按季度巡查一次,团级河长按月巡查一次,连级河长一周巡查一次。除日常巡查外,各单位结合本辖区内河道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并按照各单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河(湖)长制工作质量评定

全面建立河(湖)长制验收自查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自验与验收相结合的原则。本次验收自查工作由师级对团、连两级全面建立河(湖)长制工作及师级验收自查进行验收。

(一)河(湖)长制工作资料

第十师河(湖)长制工作资料完整,达到验收标准。

(二)河(湖)长制工作现场检查

第十师设置河(湖)长制公示牌数量(附表1)。


附表1:第十师河(湖)长制公示牌、界桩设置数量统计表


单位

应安装公示牌(块)

已安装公示牌(块)

应安装界桩(个)

已安装界桩(个)

备注

181团

9

9

8

8


182团

7

7

\

\


183团

17

17

\

\


184团

3

3

2

2


185团

11

11

10

10


186团

7

7

4

4


187团

10

10

\

\


188团

34

34

\

\


水利管理处

8

8

6

6


共 计

106

106

30

30


河(湖)长制公示牌、界桩设置数量完整,质量合格。

(三)河(湖)长制工作结果评定意见

第十师师级河长制工作按照自治区、兵团河(湖)长制验收赋分标准得分(附表2)。


附表2:第十师全面建立河(湖)长制验收赋分标准表


验收内容

验收指标

赋分说明

得分

河长制工

作方案到

位 ( 20分)

方案制定(6分)

河长制工作方案由党委或政府印发。

6

方案质量(4分)

符合河湖管理保护实际,内容完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4

河长制实施范围(5 分)

工作方案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覆盖每条河流的,得 5 分,未完全覆盖的,酌情扣分。

5

六项任务细化实化情况(5 分)

工作方案对六项任务细化实化的,得 5 分,未细化实化的,酌情扣分。

4

组织体系

和责任落

实 到 位

(20 分)

总河湖长设立及公告情况(3 分)

明确总河湖长,得 2 分,在主要媒体进行公告的,得 1 分。

3

河长湖长设立及公告情况(3 分)

主要河湖明确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河长湖长的,得 2 分,在主要媒体进行公告的,得 1 分。

3

分级分段河长,分级分片湖长设立及公告情况(3分)

全部设立分级分段河长,分级分片湖长的,得2 分,未全部设立的,按比例扣分,在主要媒体进行公告的,得 1 分。

2

河长湖长履职(3分)

全部河长湖长按照职责,开会部署,得 1 分,开展巡河,得 2 分,每位河长湖长应至少履职1 次(以会议纪要、照片或信息等为证),如有河长湖长未履职,按照实际履职河流湖泊数量/本级所有河流湖泊数量的比例扣分。

3

河湖长制办公室设置情况(3 分)

河湖长制办公室设立的,得 1 分,办公室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办公场所到位、工作设施设备到位的,得 2 分,存在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3

河湖长制办公室履职情况(2 分)

河湖长办各组成部门职责明确,且能够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职责的,得 2 分,职责不明确或不能有效履职的,酌情扣分。

2

河长湖长公示牌设置情况(3 分)

河长湖长公示牌内容规范,标明河长湖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得 3 分,存在应设未设、设置不规范、内容不全的,按照比例,酌情扣分。

3

相关制度

和政策措

施 到 位

(20 分)

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查、考核问责于激励、验收等六项制度全部建立的,得 20 分,缺一项制度扣一分。

20

监督检查

和考核评

估 到 位

(20 分)

监督检查开展情况(15 分)

对下一级开展监督检查的,得 15 分,未按照要求开展的,酌情扣分。

15

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5分)

对上级督导检查意见,及时整改落实的,得 5分,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5

开展的基

础性工作

(20 分)

河湖名录编制(5分)

编制了各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湖长的河湖名录,得 5 分,不完整的,酌情扣分。

5

“一河(湖)一策”编制(5 分)

组织开展“一河(湖)一策”编制工作的,得4 分,编制完成已由河湖长签发的,得 1 分。

5

河长制湖长制信息报送情况( 5分)

按时并保质保量向上级报送信息的,得 5 分,有漏报或者错报的,酌情扣分。

5

河长制培训情况(2 分)

对下级开展各种形式培训的,得 2 分。

2

宣传工作(3 分)

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河长制湖长制宣传的,得 3

分。

3

合计

100 分

98

第十师团级河长制按照第十师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验收赋分标准分别得分(附表3)。


附表3:第十师各团场、水利管理处全面建立河(湖)长制验收赋分统计表

单位

得分

备注

第十师181团

99


第十师182团

98


第十师183团

96


第十师184团

99


第十师185团

96


第十师186团

97


第十师187团

98


第十师188团

97


第十师水利管理处

99


团级评价得分

97. 7


第十师全面建立河(湖)长制自查验收最终得分,98*60%+97.7*40%=98分。

四、结论

第十师从“四个意识”的高度,思想认识、工作行动统一到全面建立河(湖)长制工作上来,第十师已按自治区、兵团要求全面建立了河(湖)长制。

第十师全部完成第十师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自验工作。


hack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