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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1 11:00:25    信息来源:师市人社局     编辑:张建光    浏览:


兵人社发〔2017〕152号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鼓励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现就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在职参保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补贴标准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三、办理程序

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职工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兵团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由用人单位对申领职工参保缴费情况和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进行核验,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后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二)审核。用人单位持《审核表》、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单位公示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或新疆兵团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xjbt.osta.org.cn)核查职工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信息,审核职工参保缴费年限等(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经审核通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补贴人员参保信息、拟补贴金额、证书等级等,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本人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内,并在兵团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标识该职工已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相关信息。

四、资金保障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师市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提高审核效率。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经办服务质量。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对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廉政风险。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

(四)注重政策宣传。各师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设计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宣传申领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师市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报告。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并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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