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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一)——政府、部门、普查机构和人员,以及普查对象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8-06-30 19:17:46    信息来源:统计局     编辑:赵存存    浏览: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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