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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8-06-30 19:25:37    信息来源:教育局     编辑:赵存存    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法建设和管理教师队伍,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按照兵团教育局的统一要求,结合十师北屯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队伍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拓宽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队伍。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师资条件。

二、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

三、 教师资格的性质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者,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担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与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四、 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按《教师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

1、 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 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2.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 申请认定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5、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本项仅限兵团直属大专及大专以上院校方可申请)。

3.教育教学能力

1、 教师专业理论考核:以考核申请人的专业综合水平为目的,考核内容以现行《课程标准》和教材内容为依据。重点考核申请人所教学科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知识和教育教学技能;考核申请人对课程标准、教法的理解以及教学中的转化与应用能力。

2、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重点考核申请人组织课堂教学能力、把握教学的重、难点,达到教学目的、正确使用普通话、板书设计合理以及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

3、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通过自学考试考取申报学段相对应的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证。

4、 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中小学语文教师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少数民族MSK获得三级乙等以上。

5、 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师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五、 教师资格认定的权限

1.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兵团教师资格认定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兵教办发〔2016〕50号)要求,师教育局作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成立教师资格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师域名师等人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2人。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分设若干学科评审组,学科评议小组一般为3至5人。通过组织面试、试讲等形式,考核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2.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师域范围内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师域范围内的高级中学、职校)所在地的师教育局审查后,报兵团教育局认定。

3.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局教研室,负责处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工作和日常事务。

六、 教师资格的申请

1.申请人每次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的一种教师资格。原则上同一申请人在一年内不能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

2.因学校调整、合并和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3.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并提前将本地受理申请教师资格的时间等具体事项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公布。

4.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 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 自治区、兵团组织的中小学教师专业理论培训考核成绩合格;

5、 师范教育类必须提交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对于成绩单中教育学、心理学两门成绩中缺一门的,须补修所缺科目;

6、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提供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7、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8、 户籍所在团场或者工作单位、毕业学校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以及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一份;

9、 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份;

10、 申请人年度考核表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1、 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七、 关于收费问题

根据《关于我区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1〕1024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员须交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费190元/人。

八、 教师资格的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程序是:

1.申请人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于报名截止日期前补齐;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报名截止日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依据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办法和标准,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将考察结果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名;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月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本人或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凡被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为不合格者,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虽经审查认定为教育教学能力合格,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其思想品德鉴定等条件综合审查认为不合格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5.对符合条件同意认定教师资格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归人本人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并录入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

九、 教师资格与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1.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编号,加盖公章、钢印后方为有效。

2.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本人应按证件遗失的有关规定,登报挂失后,重新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在申请补发的同时,应对其原教师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3. 对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丧失或撤消教师资格者,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或撤消教师资格手续,通知当事人,收缴其证书,并将教师资格注销或撤消决定存入当事人档案,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做相应的记录。被销教师资格的当事人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件。

4.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证书处理,由师教育局没收假证书,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假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 本实施细则由十师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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