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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管理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8-09-11 18:11:50    信息来源:统战部     编辑:统战部    浏览:

一、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登记首先到哪个部门申请办理?

答: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咨询。


二、如何确认公民的民族成份?

答: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号令《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三、如何确认新增人口的民族成份?

答:《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四、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是否随意变更?

答:《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五、在什么样情况下,公民可以变更民族成份?

答: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六、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需要哪些条件?

答: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七、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与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有何区别?

答: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八、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要哪些条件?

答:(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哪些以下证明材料:

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如何办理?

答: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


十一、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办事程序有哪些?

答:(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三)市(地、州)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地、州)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十二、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年满20岁以后的公民能否变更民族成份?

答:根据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号令《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和2016年4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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