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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31 19:55:15    信息来源:人社局     编辑:刘艺    浏览: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社会认可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职称评价机制,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更好地为档案事业做贡献,结合档案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兵团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兵团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论文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兵团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兵团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对在南疆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倾斜政策,且需符合兵团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  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十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有较深的档案学学术造诣,有丰富的理论、实践经验,是兵团学术技术带头人,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够研究和掌握档案学某一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和国内外档案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指导副研究馆员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1. 制定档案工作重要规范性文件、业务标准及档案工作中长期规划5项以上。

2. 有很强的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业务研究的能力,培养和指导档案业务人员进行档案学理论和业务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3. 主持高层次的专业培训2次以上,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案1-2种,并承担教学任务累计20课时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 主持档案工作各领域业务的开展,业务工作在兵团有1项以上重大创新。

2. 主持开展档案科研和学术研究1项以上,在某一领域有突破性进展,有1项以上高水平的成果。

3. 主持档案开发利用工作,解决了关键性问题,有2项以上高质量的开发利用成果。

(五)著作论文或代表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 获得自治区或兵团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优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2项。

2. 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 在省部级(兵团)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档案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2.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档案系列馆员职称满3年。

3. 在团级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8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2年以上,且取得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系统掌握了档案专业理论知识,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在本地区或本系统有较高的知名度;对档案学某一领域有较深研究,具有指导馆员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 制定、修订本单位(行业)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标准或档案工作制度3种以上。

2. 执笔(主笔)完成了档案工作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重要业务工作文件2项以上。

3. 对解决理论研究、业务工作中的较大疑难问题,进行了较高水平的业务指导。

4. 开展培训教学工作,编写了1种以上较高质量的培训教案,累计完成10课时以上相关授课任务。

(四)业绩成果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 高质量地完成文书及其他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利用和统计等业务工作,整理、保管各门类档案达到1000卷(或10000件)以上;近五年无档案安全责任事故。

2. 高质量地完成相关单位各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利用和统计等业务指导工作。

3. 熟练使用档案管理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档案,开展了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档案数字化、档案信息数据库建设、档案信息利用平台建设、网站建设中的1项以上工作。

4. 编制了全宗介绍、大事记、组织沿革、重要工作专题文件汇编等基本编研材料5种以上。

5. 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了深层次加工,有1种以上较高水平的档案开发利用成果。

6. 积极开展了提供利用工作,提供利用工作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7. 组织和指导项目单位开展档案科研活动2项以上;对档案科研活动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开展了1项以上档案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8. 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档案法制工作适应档案工作发展需要,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组织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3次以上。

9. 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档案宣传活动2次以上。

10. 高质量地完成了档案业务其他专项工作1项以上。

(五)著作论文或代表作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 师(市)级及以上单位申报人员,获得l项师(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参与完成l项兵团、自治区级及以上单位下达的档案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或在省部(兵团)及以上专业刊物(学术会议)上独立发表(交流)过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档案学术论文。

2. 团级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在兵团或自治区级及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独立发表(交流)过2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档案学术论文;或获得l项师(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参与完成l项师、市级及以上单位下达的档案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第十二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4年以上。

2. 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3. 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且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4. 档案局(馆)申报人员,大学本科学历且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4年以上或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大专学历且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从事档案工作7年以上;中专学历且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从事档案工作19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了档案专业基本理论和知识;熟悉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 制定、修订本单位(行业)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业务标准或档案工作制度1种以上。

2. 执笔(主笔)制定了档案工作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专业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重要业务工作文件1项以上。

3. 对解决理论研究、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一定水平的业务指导。

4. 开展培训教学工作,累计完成5课时以上相关授课任务。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 较好地完成文书及其他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利用和统计等业务工作,整理、保管各门类档案达到800卷(或8000件)以上;近四年无档案安全责任事故。

2. 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单位各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利用和统计等业务指导工作。

3. 利用档案管理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档案,开展了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纸质档案数字化、档案信息数据库建设、档案信息利用平台应用工作中的1项以上。

4. 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了加工,有全宗介绍、大事记、组织沿革、重要工作专题文件汇编等基本的编研成果3项以上。

5. 开展了提供利用工作,提供利用工作产生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6. 参与了1项以上档案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7. 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组织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2次以上。

8. 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档案宣传活动1次以上。

9. 较好地完成了档案业务其他专项工作1项以上。

(五)著作论文或代表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 师(市)级及以上单位申报人员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过1篇以上有一定水平的档案学术论文或档案学术作品。

2. 团级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在师(市)级及以上专业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过1篇以上有一定水平的档案学术论文(或档案学术作品)。

第十三条  助理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 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 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3. 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基本掌握了档案专业理论和知识;了解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实践能力(经历)

1. 能落实档案工作业务标准、规范和各项制度。

2. 能解决档案工作中的一般问题。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 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利用和统计等业务工作和指导工作,近1年无档案安全责任事故。

2. 使用档案管理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档案,参与了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

3. 参与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加工和档案提供利用工作。

4. 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

5. 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兵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兵职改发〔200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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