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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与立案

来源:师市人社局 时间:2018-11-23 19:53:16 浏览:

《兵团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节选)

第九条【受理案件分类】劳动保障监察受理的案件包括投诉案件和举报案件。

第十条【投诉受理条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