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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来源:工信委 时间:2018-12-17 10:22:12 浏览:

序号  2

职权代码     BTSS-GXW-002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发布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 自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第十师北屯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承办机构     第十师北屯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责任事项     

1. 立案阶段责任: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 审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的印章。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