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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4: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来源:工信委 时间:2018-12-17 10:22:12 浏览:

序号   4

职权代码    BTSS-GXW-CF-004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发布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 自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87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反窃电办法》(2005年4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窃电的,由负责管理电力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单位窃电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教唆、指使、协助、胁迫他人窃电的,由负责管理电力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第十师北屯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承办机构     第十师北屯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责任事项     

1. 立案阶段责任: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 审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 告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 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的印章。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