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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来源:工信委 时间:2018-12-17 10:22:12 浏览:

序号   2

职权代码     BTSS-GXW-QT-002

行政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名称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三款: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现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附件(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做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基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兵党办发 〔2018〕39号):第二条第四款,承担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


责任主体     第十师北屯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承办机构     第十师北屯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核准项目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书、规划审查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师市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师市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

3. 决定阶段责任:给予核准、给予备案或者不予核准、不予备案。(不予核准或者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