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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27 16:39:58 信息来源:民政局 编辑:赵存存 浏览:
一、 公开募捐违法案件范围:
1.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
2.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
3. 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
二、 公开募捐违法案件主管机构:
1.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
2. 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形管辖:
(一)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募捐箱设置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二)通过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由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活动举办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提供信息服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四)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由组织住所地、个人居住地等所在地民政部门管辖。无法确定所在地的,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3. 违法活动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民政部门的,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门管辖。
《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已于2018年11月30日颁布施行,现对《规定》进行解读,望广大职工群众提高警惕,积极举报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线索。
举报电话:0906-332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