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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赵存存 时间:2018-12-30 10:43:44 浏览:

自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以来,为稳定师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缓解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压力起到了突出作用,随着最新一轮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要严格按照《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团场、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团场、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接收申请认定材料7个工作日内初审并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报师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师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接到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内填写意见和签章。

二、 对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

(2)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3)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无正规就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4)户口迁离师市的;

(5)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

(6)其他不属于灵活就业的。

自主创业人员指劳动者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本、资源、信息、技术、经验以及其他因素自己创办实业,在师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在师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一)补贴期限。依据《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社〔2017〕16号)第八条的规定:对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计算)。

(二)补贴标准。依据《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社〔2017〕16号)第八条第七款、第八款的规定:对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三、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失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间,其身份是失业状态而非就业状态,因此自2018年度第2季度起对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再给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初次审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期满后,从事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按政策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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