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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9-05-13 12:27:06    信息来源:司法局     编辑:司法局    浏览:


一、 人民调解的性质: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 人民调解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 人民调解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四、 人民调解卷宗管理:未调解成功案件的调解卷宗当事人需要调取卷宗材料,只能调取本人提供的证据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他本人单方面做的谈话或调查笔录,其它材料经对方当事人或证人同意,调委会主任批准也可以调取;调解成功的案件的调解卷宗材料,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调解委会可以给当事人提供材料复印件。

五、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 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 不受强迫压制下进行调解;

4.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六、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 遵循调解规则;

3. 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 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5. 尊重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听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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