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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计划生育生育服务证)

发布时间:2019-05-13 11:57:06    信息来源:卫生局     编辑:卫生局    浏览:

办事指南(计划生育生育服务证

事项编码

Ssjsw01

网厅办理

现场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承诺期限

171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1715个工作日

业务类型

登记备案

收费

联系电话

0906-3370011

监督电话

0906-3370011

支持邮寄

承办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人口计生委

申报材料

1.办理一孩、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均可)和夫妻双方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2.办理三孩及特批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均可)和夫妻双方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及符合再生育的证明材料(原件)。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办理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

(二)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的夫妻,有非法送养亲生子女或者有遗弃、买卖亲生子女等违法行为的,不得再生育。

办理流程

办理一孩、二孩生育服务证可到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和单位到团场(社区、连队)、街道(社区)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的单位、街道(社区)、团场(连队、社区)提出申请;符合三孩生育条件的,由单位、街道(社区)、团场(连队、社区)审核后,报团场、街道办理再生育审批,发放生育服务证。符合特批再生育条件的,由团场、街道审核后,报师(市)人口计生委审批,由团场、街道发放生育服务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1000 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 14:00,下午153019:30

办公地点

各团场、社区计生办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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