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办事指南(计划生育生育服务证)
发布时间:2019-05-13 11:57:06 信息来源:卫生局 编辑:卫生局 浏览:
办事指南(计划生育生育服务证)
事项编码 | Ssjsw01 | 网厅办理 | 否 | 现场审核 | 是 | 事项类型 | 行政审批 |
承诺期限 | 1、7、15个工作日 | 法定期限 | 1、7、15个工作日 | 业务类型 | 登记备案 | 收费 | 否 |
联系电话 | 0906-3370011 | 监督电话 | 0906-3370011 | 支持邮寄 | 否 | ||
承办单位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人口计生委 | ||||||
申报材料 | 1.办理一孩、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均可)和夫妻双方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2.办理三孩及特批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均可)和夫妻双方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及符合再生育的证明材料(原件)。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 ||||||
办理条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 (二)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的夫妻,有非法送养亲生子女或者有遗弃、买卖亲生子女等违法行为的,不得再生育。 | ||||||
办理流程 | 办理一孩、二孩生育服务证可到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和单位到团场(社区、连队)、街道(社区)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的单位、街道(社区)、团场(连队、社区)提出申请;符合三孩生育条件的,由单位、街道(社区)、团场(连队、社区)审核后,报团场、街道办理再生育审批,发放生育服务证。符合特批再生育条件的,由团场、街道审核后,报师(市)人口计生委审批,由团场、街道发放生育服务证。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10:00— 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 14:00,下午15:30—19:30 | ||||||
办公地点 | 各团场、社区计生办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