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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首问负责与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15 11:39:22    信息来源:司法局     编辑:司法局    浏览:

为进一步深入“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公证法律服务建设,进一步增强公证人员法律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以下制度:

一、 本制度所称首问负责人是指第一位接触或询问公证咨询(申请)人或通过电话咨询公证事项的公证人员。

二、 首问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认真解答。对于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明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办理,努力实现“只跑一趟”。

三、 对于未能提供充分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可告知其多种联系渠道,充分运用现代通讯方式,避免多跑趟,如:留QQ工作号、加入微信号或拨打电话等方式,待证据充分后,及时预约为申请人办理公证。

四、 首问负责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 ,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办公室工作人员良好的工作态度和精神风貌。

五、 对模范履行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对待服务对象的,要及时予以表彰鼓励。

六、 对不认真改选首问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一经查实,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问责处理:

(一)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交接给有关人员;

(二)首问负责人故意拖延处理时间或以其它借口拒绝、搪塞服务对象的;

(三)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或未能一次性告知,造成申请人多次取证引起投诉的;

(四)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使用服务忌语的;

(六)其它违反首问负责制服务规范要求的。

七、 设立违反首问负责制投诉电话:0906-332966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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