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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团场、园区、街道办:
为扎实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兵团工信委、兵团环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散乱污”企业联合开展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结合师市实际,联合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等相关规定,以深入贯彻自治区、兵团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系列工作部署,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会同发改、住建、国土、水利、质监、安监、食药、工商等部门和团场、街道办、工业园区联合开展“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整治工作。摸清当地“散乱污”企业底数,建立准确、真实的“散乱污”企业清单。采取“堵疏结合、关停并转”的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置。既要坚持源头严控、过程监管,也要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切实解决“散乱污”问题,依法关停取缔彻底到位,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反弹。
二、 “散乱污”企业整治标准
(一)“散乱污”企业指标解释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环保、发改、国土、规划、水利、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重点为涉水、涉气排污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布局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二)“散乱污”企业整治重点范围
本次“散乱污”联合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范围包括:砖瓦窑、建材生产及加工、废塑料加工、水泥粉磨站、劣质煤销售点、石材、玉石加工类、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类等行业“散乱污”情况集中进行整治。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的原则,分类建立“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清单。
三、 工作要求
(一)排查摸底,建立台账
各团场、街道办、工业园区要高度重视,结合网格化,按照“散乱污”企业整治标准实行拉网排查,做到不漏报、不少报、不瞒报。各团场、街道办、工业园区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建立管理台账,实行动态清单式管理。按照“三个一批”(即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原则,建立分类整治台账,做到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确保企业信息准确完整。师市工信委、环保局等部门对排查的企业进行核查,分类。
(二)先停后治,分类处置
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企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限期搬迁至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三)动态管理,杜绝“复活”
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四)健全管理机制,实施调度制度
各团场、街道办、工业园区作为“散乱污”企业治理责任主体,健全管理机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1名主管领导,1名联系人,根据工作按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月上报调度信息。
6月25日前将附件一《师市“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联络人员名单》报师市工信委。
四、 整治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6月15日至6月30日)
各团场、街道办、工业园区按照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的所有排污企业(含小加工制造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组织全面排查。通过排查,摸清“散乱污”企业数量、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情况,排查结果登记造册,实行一企一档,建立清单台账。
6月30日前将附件二《排污企业排查整治摸底清单》纸质版盖章传真报送、电子版通过腾讯报送师市工信委、环境保护局联系人处。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1. 对在排查发现的应关停取缔类企业继续生产的,一经发现立即以“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为标准关停取缔。对排查发现的应关停取缔类企业实施“两断三清”措施;对排查出的应整合搬迁类企业,列入限期整治名单,明确“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和整治完成时间;对符合升级改造类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完成整改时间。各团场、街道办、工业园区将问题整改清单汇总后上报师市工信委、师市环保局。
2. 对漏报、瞒报的企业、未按阶段性目标完成整治的企业将严格依法查处。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7月1日-12月30日)
实施“回头看”检查,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和督查机制。对列入“散乱污”关停取缔企业,必须逐家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关停到位。对列入整合搬迁类企业,按照师市产业发展规划,限期搬迁到工业园区或者产业聚集区。对列入升级改造类企业,确保达标排放。
每月25日前将附件三《“散乱污”排查整治情况月报表》同时报送师市工信委、师市环保局联系人处。
五、 联系人及电话
师市工信委联系人:冯胜
联系电话:18999783009 传真:0906-3908996
师市环境保护局联系人:吴庆华
联系电话:18083970776 传真:0906-3370731
附件:1.师市“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联络人员名单
2. 排污企业排查摸底清单
3. “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情况月报表
第十师北屯工信委 第十师北屯市环保局
2019年6月24日
附件二 | |||||||||
排污企业排查摸底清单 | |||||||||
填报单位(盖公章)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企业地址 | ||||||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 | 企业类别 | ||||||||
部门审批手续和相关设施情况情况 | |||||||||
发改 | 1.是否办理立项审批文件:是□否□ 2.是否属于淘汰落后产能:是□否□ | ||||||||
住建 | 1.是否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否□ 2.是否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否□ 3.是否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 | ||||||||
4.是否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 5. 是否办理开工报告:是□否□ | |||||||||
国土 | 1.是否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文件:是 □ 否□ | 审批时间及文号: | 土地取得方式及使用年限: | ||||||
工信 | |||||||||
环保 | 1.是否办理环评审批文件:是□否□ | 审批时间及文号: | |||||||
2.是否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是□否□ | 验收时间及文号: | ||||||||
3.是否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是□否□ | 4.污染治理设施是否运行:是□否□ |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 |||||||
水利 | 1.是否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文件:是□否□ | 水土保持批复时间及文号 | |||||||
2.是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 | 缴纳水保费收据文号 | ||||||||
3.是否办理水土保持竣工验收:是□否□ | 验收时间及文号: | ||||||||
质监 | 1.是否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否□ | 获证时间及证书号: | |||||||
2.生产场地、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 3.是否具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是□否□ 4.关键质量控制点记录是否完善:是□否□ | |||||||||
5.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是□否□ 6.产品出厂是否进行自行检验:是□否□ 7.涉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未发现□发现□ | |||||||||
安监 | 1.是否通过安全生产许可:是□否□ | 审批时间及文号: | |||||||
2.是否落实安全生产建设三同时:是□否□ | |||||||||
工商 | 1.是否办理营业执照:是□否□ 2. 是否存在广告违法:是□否□ 3.是否参与年报:是□否□ 4.是否存在商标侵权:是□否□ | ||||||||
5.是否公示公示信息:是□否□ 6.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 | |||||||||
团场、街道办、工业园区拟建议采取的整治措施:1.是否关停取缔:是□否□2.是否整合搬迁:是□否□3.是否升级改造:是□否□ | |||||||||
各部局拟建议意见: | |||||||||
备注:1.本次排查包含所有工业企业、加工类、小作坊类、小摊点 2.被摸查单位将以上各部门检查的相关资料做好备查和建档,以备后续抽查。 |
附件三 | ||||||||||
“散乱污”排查整治情况月报表 | ||||||||||
填报部门:(盖公章) | 填表日期: 月 日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地址 | 企业类别 | 排查时间 | 整治问题 | 整治措施 | 整治时限 | 完成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 | ||||||||||
… | ||||||||||
备注 | 1.整治措施分三类: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 | |||||||||
2.取缔标准:一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项目;二是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三是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治理无望;四是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经相关部门认定必须取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