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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
事项简述 | 第十师管辖区域的企、事业单位及机构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集体劳动人事案件。 第十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受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受理条件 | 【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人事仲裁】受案范围: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职、辞退、离职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
办理材料 | 申请人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提交副本,申请人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人签字部分应为本人手签),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太藕节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 书面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5. 每个材料所需的数量、性质(原件/复印件) 6. 根据情况注明材料接受渠道(联系人、电话、地址、邮箱或网址等)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限 | 从受理之日起到办理完毕所需时间四十五日内结束;需要要延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
办理流程 | 调解仲裁办事指南图 |
结果送达 | 当场送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冬季)、16:00-20:00(夏季)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北屯市博望西街242号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2楼222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咨询查询途径 | 电话咨询:0906-3182917,3182918 微信公众号:ssbtzcy 公众号名称:十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电话0906-3370033(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