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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八团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01-19 12:51:38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一八八团 编辑:蒋仕川 浏览: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一八八团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一八八团办公室为一八八团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团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特别是要重点公开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界定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不予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相应的保密审查;
(二)属于保密范围的不予公开,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决定公开的信息应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单位)进行协调;
第八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成文前,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实行预公开制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九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且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信息,信息制作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信息的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得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其他信息,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保群众享有依法获取信息的权利。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受理审查。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公开信息申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二)呈批交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申请内容填写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单,呈有关领导阅示,并根据领导批示交各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协调会进行交办。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起草答复文书并征求意见。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起草答复文书,并交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或征求意见。
(四)行文答复。将征求意见后的答复文书呈有关领导审定,形成正式文书后,行文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因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