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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4 17:21:12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民政局     编辑:民政局    浏览:


第十师北屯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保障师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4〕61号)、《兵团民政局 兵团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兵民发〔2018〕66号)有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坚持行政救助、社会帮扶、邻里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遵循及时、适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师市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教育、住建、人社、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五条 第十师北屯市户籍居民和持有第十师北屯市居住证人口,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经有关机构提供三次就业机会而拒不就业的。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对象。

第七条 对辖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救助。

第八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社会性灾害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对象类型及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主要包括:

1. 因家庭成员或个人突发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家庭年收入总和的困难家庭。

2. 因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启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也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确度。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间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主要包括:

1. 因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全日制高等(专、本科)教育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 因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疾病,需长期按规定时间进行治疗,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师相关政策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 因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方面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机构托养的残疾人。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原则上临时救助标准每人次应不高于师市低保标准的5倍。临时救助对同一申请家庭或个人一年内救助一到两次。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一般程序。按照个人申请、团场(镇)、街道审核、师市民政部门以评审会的方式进行集中审批的程序实施,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师市居民或个人(户主)均可以向所在社区、连队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要如实反映住址、户籍、家庭生活人口、家庭收入状况及造成困难的原因,并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重大支出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连队、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社区、连队要及时对申请人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团场、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团场、街道民政部门应当在连队、社区的协助下,及时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状况、人口情况、遭遇困难类型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连队、社区或所在单位公示,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经团场、街道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师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紧急程序。对于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后果的急难型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团场(镇)、街道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消除后,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委托审批。对于一次性救助金额每人次不超过师市低保标准2倍的临时救助,师市民政局委托团场(镇)、街道进行审批,经团场(镇)、街道研究做出审批决定,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救助,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结果于下月10日前报师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团场(镇)、街道应及时将相关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全面整理,按户(人)归档,存档。


第五章 救助方式

第十五条 救助金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由团场(镇)、街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帐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十六条 实物发放。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务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九条 实行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团场(镇)、街道民政部门应综合考虑本地常住人口、上年救助支出等因素合理测算并提取临时救助备用金,一般每年不低于5万元。备用金用于委托团场(镇)、街道审批的临时救助和团场(镇)、街道启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的急难型救助,做到救急救难,应救尽救。师市民政局、财政局加强团场(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使用监管。

第二十条 师市、团场(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公开临时救助政策、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公示审核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师市民政局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由师市民政部门责令追回冒领款物,两年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其上级主管机构要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第十师北屯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

国家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刘喜堂司长介绍《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 织密织实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解读《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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