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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发布:住建局 时间:2020-07-17 13:20:48 浏览:


竣工联合验收阶段(建筑工程项目)服务指南


第十师北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向第十师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局申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适用对象为第十师北屯市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

二、竣工联合验收依据

(一)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三)建设工程人防工程验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五)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细则》

(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三、 受理机构

牵头单位:第十师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与单位:自然资源局、质监站、城建档案等部门

四、 决定机构

牵头单位:第十师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与单位:自然资源局、质监站、城建档案等部门

五、 申请条件

1、 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已通过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预验收,工程质量主要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相关单位确认,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2、 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期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的;

3、 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已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消防竣工自验收,并形成消防安全质量竣工验收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

4、 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并已实施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 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

6、 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其他验收条件。

六、 申请材料

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申请表。

七、 申请接收

1、 网上申请:行政相对人在“第十师北屯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请报送;

2、 窗口收件:行政相对人在完成网上申请后,在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八、 办理基本流程

竣工验收阶段由住建局牵头,参与部门包括自然资源局、质监站、城建档案等部门。

(一)办理事项包括多测合一(第20个工作日完成)、联合竣工验收(第35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办)等。

(二)“多测合一”作为竣工验收的前置审批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推进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意见。测绘机构制定相关技术规程,并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多测合一”并联事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的土地勘测定界(测绘)、规划定线放样、竣工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房产测量等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除外)。

并联测量涉及单位有: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政管线单位。

“多测合一”测量由自然资源局发起,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量,测绘成果由建设单位报送至以上各单位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3日内反馈至住建局汇总。“多测合一”通过验收,则进入下一步竣工验收阶段。

(三)联合竣工验收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工程质量、档案等六项的验收。

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流程:

竣工验收阶段由住建局发起,住建局将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推送至自然资源局、质监站、城建档案等部门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住建局汇总,符合条件验收,住建局组织自然资源局、质监站、城建档案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联合参与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反馈至住建局并给予竣工备案。验收不通过的,由住建局出具不合格一次性整改通知书,复验不纳入事项审批时限。

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工程质量、档案六项的联合竣工验收,市自然资源局、市质监站、市城建档案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如一项“不合格”,则验收结果视为“不合格”,各协办部门反馈意见须明确“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验收不合格”出具不合格一次性整改通知书。

竣工验收阶段并联的监管事项包括:光纤到户竣工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市政公用设施接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涉及单位有: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各市政管线单位等单位。

住建局在竣工验收前告知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各市政管线单位可以做最后的监管验收,但不作为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以上并联监管事项验收在竣工备案前完成,如未完成的相关单位,自行承担后果。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合格出具合格验收意见并且给予即时竣工备案,在1个工作日完成;

(五)窗口及时通知申办人,通过网络、EMS、窗口领取或现场送达。

九、 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并联审批。

第十师北屯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申请;

2.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竣工验收阶段综合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3.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联合各承办单位并联审批后发证。

十、 办结时限

自联合验收受理之日起算,各办理时限为:竣工资料审查4个工作日;竣工联合验收8个工作日;出具验收意见3个工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个工作日。

十一、 结果送达

竣工联合验收通过的,统一发放《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及各单项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建设单位可至联合验收窗口统一领取。

十二、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 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及咨询电话

1.办事大厅地址:第十师北屯市便民服务中心1楼大厅。

2.办事大厅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30;下午16:00-19:3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冬季)。

3. 咨询电话:0906-3377915 (暂定)  


联合验收办事指南_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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