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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住建局 时间:2020-07-21 10:15:03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师市办发〔2019〕29号)要求,根据《兵团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结合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 是指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 第十师负责本区域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第十师审批制度小组成员单位及师市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具体实施。在协同平台尚未搭建完成采取线下运行方式,通过第十师审批制度小组成员部门集体会审等形式,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

第二章 项目储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平台应建立“近期项目储备库、年度计划库、年度实施库”三个项目库,项目库应做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项目分类。项目库由师市发改委统一管理。

第六条 项目储备库:是收集各行业近期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一般为三至五年内计划实施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均可录入相关项目信息,通过“多规合一”平台空间合规性自检后,由师市发改委审核后纳入。

第七条 年度计划库:一般为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空间项目。该项目应具有项目预选址范围、项目类型及其它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在内的较为详细的信息。由师市自然资源局在项目储备库基础上,开展年度空间项目规划确定(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需与师市发改委相协调)。

第八条 年度实施库:年度计划库的项目在业务协同平台上经各部门会商与审查,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项目合规性、可实施性等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同意纳入项目年度实施库。符合相关条件,进入年度实施库。

纳入实施库的项目可启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项目策划协同实施

第九条 对纳入项目储备 库的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于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及建设条件推送各师市发改、住建、工信、招商、文旅、生态环境、农业等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建设条件进行协同审核。

第十条 各部门依据行业规划、技术标准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逾期未反馈的视同对项目建设条件无异议。

对涉及城市重点地段和环境敏感区域的项目,相关部门应加强前期研究论证,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各 部门审核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意见,反馈项目责任部门。综合意见中符合要求的项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项目推送至项目计划库;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项目责任部门备注原因并将项目返回项目储备库;有条件符合要求的项目,项目责任部门与相关部门协调并调整后,可再次申请项目策划协同。

第十二条 项目生成后, 如选址、建设内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上述流程重新启动项目策划协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师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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