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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住建局 时间:2020-07-21 10:19:17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兵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进第十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科学化、标准化,打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高速公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师市办发〔2019〕2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十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建设,由电子政务外网审批管理和互联网门户网站构成,具备综合展示、统计分析、监督考核、工作管理、综合评价等主要功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除特殊情况外,师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业务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包括行政审批、备案和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如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事项,并按国家和兵团相关要求纳入计时管理。

第五条 第十师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建设全师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建设,网信办负责网络运维管理。各牵头单位对全师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对接推送情况、项目“全流程、全覆盖”审批业务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数据联通

第六条 师市审批管理系统与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之间,应当按照国家和兵团发布的数据交换标准进行对接,确保相关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七条 师市审批管理系统通过线上线下申办,并联审批,上报数据到兵团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各部门应当通过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共享数据按照规定的推送周期“实时”同步到师市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库,并对数据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师市审批管理系统对已推送到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质量校验和完整性校验,针对问题数据,及时校验反馈。各部门推送完数据后,应当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再推送。未按期整改推送的,承担数据不完整的责任,第十师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师市审批管理系统应当按照国家和兵团数据对接要求,发布项目审批详情页面、电子文档访问接口等内容,并提供正确的页面访问地址和访问参数。

第十条 师市审批管理系统必须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其带宽须符合实际工作需求,确保系统安全运行流畅。

第三章 网上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实行阶段内并联审批,实行“统一收件、并联审批、统一出件”的综合一窗办理模式。申请人通过一窗进行统一申报或通过师市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现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及对应的电子版材料。凡是可以通过共享获取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和政务信息数据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证照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报后由登记窗口将申报材料发送至师市审批管理系统,各部门实时接收申请材料、同步审批、同步上传审批结果。

各审批部门统一使用师市审批系统开展审批工作,原则上禁止在系统以外受理、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 各审批部门发送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统一使用符合标准的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推行数字签名认证。

审批部门应当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中的正式环节,在生成纸质证照的同时生成电子证照,并在师市审批管理系统中存档。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许可批准文件后,应当即时发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登记窗口即时在系统上作办结处理。部分证照类或暂无电子批文需要提交纸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审批部门将纸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提交登记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后即为办结。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十四条 师市审批管理系统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系统进行运维监控,包括权限配置、基础数据配置、监控服务器与数据库运行状态、监控数据访问、监控服务访问等,保障系统能够为客户端提供安全、稳定的应用访问。

第十五条 系统运维应当对组织机构和用户权限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对用户信息、角色信息、数据权限、功能权限、接口服务权限等进行控制,实行添加、修改、浏览、删除、分配、授权等。

第十六条 系统运维应当对系统的应用服务进行日常管理,对各种数据资源进行组织生成不同专题数据,对系统自身提供的数据服务与功能服务等进行审核、发布、更新等。

第十七条 系统运维应当对系统功能、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包括系统登录、功能使用、对外服务访问、数据访问与变更、数据库与服务器异常等,对于发现的系统异常情况发出预警通知,并提供日志浏览和管理功能。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各相关审批管理部门因职责变化、办理事项变动、办事指南变更,需要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行政审批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送师市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师市审批管理系统所使用的网络及硬件支撑环境主要依托移动云,网络及硬件方面的安全由中国移动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提供保障。

第二十条 师市审批管理系统互联网门户网站主要面向企业用户,门户网站与兵团政务服务网进行统一认证系统的用户账户均可以登录第十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门户网站用户因账户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规使用信息,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第十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和兵团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相关要求,对师市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对系统设计规范、系统应用水平、数据对接水平、数据质量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第十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以规定方式向师市审批管理系统提供“一张蓝图”、“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等相关改革成果完成情况,接受业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按照“既要符合改革任务目标,又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进行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通报:

(一)未按规定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系统管理,造成审批事项监管缺失、审批总时限计算不实的;

(二)已纳入审批系统管理,事项办理时间应计入但未计入审批总时限的,如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如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

(三)审批总时限不符合总体控制时限的。

第二十六条  第十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率、审批办结率、审批事项纳入率以及提前办结、超限期办理等审批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其结果纳入师市审批制度简报内容报送至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第十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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