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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住建局 时间:2020-07-21 10:22:38 浏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师市办发〔2019〕2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第十师范围内依法依规办理建设报批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涉密工程,单建式或5级(含5级)以上人防工程,以及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第三条 第十师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制度,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内容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交由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整体性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师市住建局根据审图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进行消防设计和人防设计审核确认,作为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兵团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统筹实施与监督指导,师市住建局负责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具体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施工、监理,以及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六条 审图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应具有联合审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等的能力。

审图机构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接审图业务。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图机构,不受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域限制。

第七条 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审查原则。施工图设计文件统一交由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避免“一套图纸多头审”;

(二)统一标准原则。审查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限时办结原则。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审查时限完成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时效;

(四)联合监管原则。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不改变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监管职责,建设、消防等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避免“多头分管、重复检查”。

第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中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和规划许可;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

(四)消防安全性要求;

(五)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防化安全性;

(六)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绿色建筑标准;

(七)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八)勘察设计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出具勘察、设计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

(二)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

(三)相关资料目录具体如下:

1. 施工图总体审查资料

(1)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审毕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

(2)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核算单;

(3)《工程项目勘察人员名单》或《工程项目设计人员名单》;

(4)工程项目勘察或设计合同(审毕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

(5)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项目,应书面告知项目所执行的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标准的等级;

(6)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 施工图技术性审查资料

(1)勘察文件审查

①勘察纲要(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

②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含人防工程资料);

③审查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有关原始记录及其他材料。

(2)施工图设计审查

①施工图设计图纸(含人防、消防相关资料,结构专业施工图依据中应注明勘察文件审查机构名称、审查合同备案编号);

②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勘察审查报告;

③各专业计算书和相应有效的计算软件名称、版本号;

④施工图设计内容超出现行设计规范、标准规定的,应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专家论证会或评审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⑤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审查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送审项目依法依规不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超出本审查机构资格范围的或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面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二)送审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更正;

(三)送审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送审项目属于本审查机构资格范围,送审材料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审查机构应即时受理。

审查机构接收申请材料、提出补正要求、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查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和报告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告知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审查意见,并及时报送复审,审查机构应及时进行复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存在疑议的,涉及人防、消防设计审查内容的,报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审查工作无法完成的,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审查机构终止审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如确需修改,凡涉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 对于重新送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出具新的审查报告书,不再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涉及建设规模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审查机构应按新项目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等资料,原审查合格书作废。审查机构应负责收回原审查合格书及全套资料。

第十七条 审图机构应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查效率,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5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图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八条 师市住建局加强指导协调,研究解决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施审查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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