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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和并联审批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住建局 时间:2020-07-21 11:28:18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关于印发〈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43号)、《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师市办发〔2019〕29号)要求,结合第十师北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按“受审分离”原则,统一设置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简称“综合服务窗口”),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统一对外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登记、受理、送达等服务。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均应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各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落实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审批流程、审批方式和工作制度,通过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专业高效的综合政务服务。

第四条  并联审批是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第五条  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综合服务窗口,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综合服务窗口岗位职责

1. 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办事流程咨询、申报引导,告知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指导申请人取得项目赋码,并到综合服务窗口进行现场申报。

2. 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补正材料进行登记,负责送达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及批准文件、许可证等审批服务文书。

3. 负责统计当日收发件窗口办件情况。

4. 负责办件材料的流转。

5. 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情况或存在问题进行线上反馈,可连同申请人意见等异常、疑难情况记录,及时报送各审批部门。

6. 负责接收邮寄送达的办件材料,或寄送选择邮寄送达的审批结果材料。

第七条  审批部门岗位职责

1. 各个并联审批阶段由阶段牵头部门负责,阶段内涉及的其他审批部门为协办部门。

2. 对于申请人首次提出的审批事项,各审批牵头部门要按照已制定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执行,由综合服务窗口或审批系统将一套申报材料提供给申请人。必要时牵头协办部门开展咨询会商,解释指导各阶段审批政策,提供各阶段申报材料范本样式,指导业主备好申报材料。

3. 牵头部门要牵头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协调各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对需要补件或组织专家论证的,由牵头部门协调组织认证、统一出具意见,由综合服务窗口回复申请人。

4. 各协办部门要配合服从牵头部门协调指挥,主动参与各阶段项目咨询会商、审批会审、补件、专家论证等环节。

5. 各协办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提供详尽审批政策情况,服从牵头部门统一调度,办理本部门审批事项,出具审批意见文书。

6. 各审批部门应当场对综合服务窗口登记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接收材料名称、数量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向综合服务窗口发送审查信息,由综合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

7. 各审批部门应及时完成待办件、过程补件、特殊环节办件、到期未办件、电子批文上传等操作。

8. 各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许可批准文件后,应及时流转给综合服务窗口送达申请人。需进行听证等特殊程序的,应在审批系统中及时填写意见并发送综合服务窗口送达申请人,以免影响承诺时限。

第三章  并联审批

第八条  并联审批阶段主要有:

1.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备案、核准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该阶段牵头部门为师市发展改革委。

2.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该阶段牵头部门为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 施工许可审批阶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或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该阶段牵头部门为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含土地核验)、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接收建设项目档案、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该阶段牵头部门为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 各并联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由各阶段牵头部门牵头梳理阶段式办事指南,精简申报材料,凡是可以通过共享获取业务办理所需信息或证照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证照相关材料。

第四章  业务操作规范

第九条  实行阶段并联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电子版材料与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材料明细进行核对并逐项登记,并当场通过审批系统将信息发送各审批部门。

2. 对于通过互联网申报的申请材料,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务必认真核对申报单位的单位信息,对于系统中存在同名项目的应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3. 各审批阶段主流程各事项原则上并联申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申报审批事项的,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协调申请表》空表,由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业务股申请。

4. 各审批部门应当场对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材料名称、数量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经确认无误后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向综合服务窗口发送审查信息,由牵头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等文书。

5. 需补正材料的,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场一次性提出补正意见,由综合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

6. 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及相关批准文件后,各审批部门通过电子证照系统直接调用,纸质证照或批文送至综合服务窗口,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统一领取并送达。

第十条 综合服务窗口应真实记录审批部门收、补、退及发件等审批情况,严禁私自调整、篡改数据。

第十一条 对统一收件窗口录入的申请材料和补正材料基本信息,审批部门有修改更正权限。

第十二条 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凭证及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等文书后,录入系统的各类数据不允许修改。特殊情况需更正的,应向中心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会同审批部门共同认定,理由正当、充分的,由系统管理员进行修正。

第五章  窗口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  综合服务窗口及审批部门窗口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等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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