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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住建局 时间:2020-07-21 11:36:39 浏览: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19〕43号)、《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师市办发〔2019〕2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通过后续监督检查核实承诺的审批办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十师北屯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本办法。

(一)对已实施区域评估(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等评估评审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以外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对信用较好的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有关保证金、规费等费用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五)师市各行政审批部门确定的其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

第四条  各类审批信息要及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到有关监管部门。

(一)申请人向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审批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审批部门依据告知承诺事项的办事指南、告知承诺条件、申请表单及材料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等。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作出承诺的申请人须由本人(申请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审批部门受理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相关材料,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时限出具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的,受理窗口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审批条件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四)告知承诺书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字)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依法、及时公布在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

第五条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师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的审批服务事项,可采取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

师市行政审批部门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事项清单以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经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承诺书文本。承诺书格式文书由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制作。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等公共平台上公示办事指南及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看或下载。

第七条  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通过告知承诺书,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包括申请人必须当场提交的材料以及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履行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人应当履行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义务、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等;

(六)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规定格式要求填写并签章,连同行政审批部门明确必须当场提交的材料,递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第九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检查告知承诺书的规定内容、申请人审签是否完整;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补充修改;逾期未提交修改材料的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将必须当场提交的材料和告知承诺书一并报审批部门进行后续审批。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审批后的核查时间与方式由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社会公共信用平台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撤销审批许可决定,3年内不再受理审批事项申请,并将企业和有关人员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协同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  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审批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二)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三)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四)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五)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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