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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发布:住建局 时间:2020-07-21 11:40:53 浏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优化验收流程、缩短验收时限、强化验收责任,依据《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19〕43号)、《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师市办发〔2019〕2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兵团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十师北屯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本办法。

第三条  联合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申报、统一受理、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原则。

第四条  联合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下列验收事项:

(一)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含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工程及建设项目市政配套工程验收);

(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三)工程建设项目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六)竣工验收备案。

涉及市政公用服务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包装在施工许可阶段并行办理,在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联合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第五条  联合竣工验收由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档案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办理。

联合竣工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不替代项目参建各方建设主体责任。

第六条  建设工程已完工,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联合竣工验收:

(一)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已通过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预验收,工程质量主要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相关单位确认,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实行分期验收的,各类管线、避难场所、消防通道、车辆停放、小区道路、绿化、公用设施设备等配套建设和环境建设应当满足住户使用需要。

(三)建设工程已按消防审核确认后的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已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消防竣工自验收,并形成消防安全质量竣工验收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

(四)结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不含指挥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并已实施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

(六)已形成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七)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其他验收条件。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测量项目,由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各验收部门共享“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多测合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联合竣工验收申请。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当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将相关材料推送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档案局等验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对于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九条  符合联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档案局等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以审查合格的图纸为准,参照各部门行业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不具有联动控制功能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装修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第十条  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的,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意见反馈至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建设单位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联合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由联合验收部门提出意见,一次性告知不通过验收的原因及整改要求,由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反馈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的,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申请审查工作。符合验收条件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竣工验收。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通过联合竣工验收,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即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留存工程建设档案,其中应包括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资料。

第十四条  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验收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事时限。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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