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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协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21 11:23:54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住建局    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的综合协调管理,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及效率,推进项目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十师北屯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流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第三条 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协调管理的总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作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跟踪、协调、督办工作。阶段内审批责任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做好本部门的审批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实行“统一收件、同时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出件”,由牵头部门依托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梳理各阶段办事指南,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各阶段遇到的问题,首先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审批责任部门提请协调。审批责任部门认为无法协调解决的或涉及两个以上审批责任部门的问题,向牵头单位提出协调申请。牵头单位认为无法协调解决或跨阶段的事项,提交审改办组织会议进行协调。

第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需在说明情况、分类汇总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协调申请,申请报告需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概况;

(二)需协调的问题;

(三)审批责任部门协调情况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对解决协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审批责任部门应对项目责任单位反映的审批问题即来即办,做到“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并向牵头部门移交无法现场解决的问题。牵头部门指派专人现场受理项目审批手续申报过程中的协调业务,不定期到项目现场主动对接、深入了解、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八条 涉及多个审批部门或项目情况较为紧迫的审批问题,由牵头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较为复杂、重大问题,或经专题会协调仍未解决的问题,由牵头部门提出,会同审改办召开会议协调。

第九条 审改办、牵头部门以及参与会议协调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协调会议的进行和意见的落实。

牵头部门负责主持会议,各审批责任单位指派相应的人员参加协调会议,并针对问题现场提出解决方案。

牵头部门负责会议纪要的撰写,会议纪要由参会单位会签,经审改办签发后,统一发送给申请单位和各参会单位。各责任审批单位应根据会议纪要形成的意见和要求限时办结,并向牵头部门或审改办反馈。

第十条 无法在审改办会议解决的审批问题,牵头部门会同审改办梳理后,提请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协调,牵头部门负责跟踪、推进。

第十一条 为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由第十师北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对项目责任单位进行各阶段咨询指导。

第十二条 业务办理的过程中根据项目责任单位申请,审批牵头部门可通过工作联系函的方式,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指导。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由牵头单位负责实行点对点服务,加快办理。

第十三条 牵头单位负责跟踪、督促协调事项落实情况,必要时提请本级政府督查部门进行督查。

第十四条 审改办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若发生审批部门不按要求落实协调措施,由审改办责令其专项解释说明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审改办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通报各阶段的审批、协调、督办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实际效果及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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