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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一团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8-11 17:53:02 信息来源:一八一团 编辑:蒲文涛 浏览:
一八一团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
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第十师北屯市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兵团落实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兵医保发〔2019〕22号),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患者,享受本细则确定的“两病”门诊保障待遇:
(一) 第十师北屯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 经一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
(三) 未达到第十师北屯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
达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患者,按相关政策享受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居民“两病”待遇不再享受。
第三章 申请认定
第一条 有既往病史的患者可提供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资料进行认定。
第二条 “两病”患者可随时申请认定,认定通过后,于次月起享受待遇。高血压患者门诊用药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单独使用。“两病”患者门诊用药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不合并计算,个人自付部分的药品费用不计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第三条 已办理异地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居住地已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第四条 非本人原因造成未能联网结算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报销时提供以下材料:门诊发票、费用清单、社保卡复印件。
第五条 享受门诊用药保障的“两病”患者,其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再享受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和门诊慢待遇,不得重复报销,避免重复享受。
附件1 第十师北屯市居民高血压糖尿病认定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个人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参保单位 | ||||
社会保障号 | 联系电话 | |||||||
申报病种 | 第一种 | 医疗机构名称 | ||||||
第二种 | 医疗机构名称 | |||||||
医院意见 | 经办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 医疗机构医务科复核意见(印章): (一级医院由主管院领导复核): 复核人: 年 月 日 | ||||||
医医保经办机构意见 |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印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1. 认定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参保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诊断报告等医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2.此表一式二份,由认定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