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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北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9年部门决算公开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0-10-31 18:11:39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人社局 浏览:
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有关规定,现将第十师北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9年部门决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部门职责
第十师北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和宣传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律法规。
2.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规章、政策和劳动仲裁中长期规划。
3.具体处理本级管辖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根据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专、兼职仲裁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5.负责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并对本级管辖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6.承担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承办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本单位编制15人,实有6人,其中:在职6人
二、收支总体情况
(一)2019年收入总体情况
2019年收入总额77.58万元,与上年比较增加50.08万元,增长182%,主要原因是2018年10月仲裁院完成实体化建设,全年正常开展工作仅4个月。其中:年初结转结余8万元;本年收入69.5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9.5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二)2019年支出总体情况
2019年支出总额70.09万元,与上年比较增加50.59万元,增长259%,主要原因是2018年10月仲裁院完成实体化建设,全年正常开展工作仅4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1.按功能分类划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5.5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56万元。
2.按支出性质划分:基本支出70.0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8.94万元,日常公用经费11.15万元。
3.按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58.94万元,商品服务支出7.32万元,资本性支出3.83万元。
三、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一)2019年财政拨款收入总体情况
2019年收入总额77.58万元,与上年比较增加50.08万元,增长182%,主要原因是2018年10月仲裁院完成实体化建设,全年正常开展工作仅4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1.年初结转结余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8万元。
2.本年收入69.5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9.58万元。
(二)2019年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2019年支出总额70.09万元,与上年比较增加50.59万元,增长259%,主要原因是2018年10月仲裁院完成实体化建设,全年正常开展工作仅4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1.按功能分类划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5.5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56万元。
2.按支出性质划分:基本支出70.0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8.94万元,日常公用经费11.15万元。
3.按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58.94万元,商品服务支出7.32万元,资本性支出3.83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0.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5万元。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0万元。
与预算相比减少0.5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未产生三公费用。
五、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9年,我单位运行经费支出11.15万元,主要用于我单位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劳务费、邮电费、培训费、其他交通费、维修维护、公用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运行支出。与上年比较增加9万元,增长360%,主要原因是2018年10月仲裁院才完成实体化建设,仅运行4个月。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4.89万元,其中:货物类4.89万元;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总金额4.8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100%。
七、国有资产情况
2019年末国有资产金额为6.6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6.61万元。
八、绩效评价结果
2019年师市仲裁院共拨付财政收入77.58万元,其中:上年结转结余人员经费8万元,本年收入69.58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师市仲裁院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更新财务管理制度,年初制定本单位预算执行目标,确保公用经费执行率达95%,整体执行率达90%。
2019年师市仲裁院共支出70.09万元,均为基本支出,其中:人员经费58.94万元,日常公用经费11.15万元。公用经费执行率达100%,整体执行率达91%,结转人员经费7.58万元。
2019年师市仲裁院在完成年初制定的执行率绩效目标的情况下,合理安排本单位经费使用,使师市仲裁院立案室、调解室的基本完成标准化建设,为更好开展仲裁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九、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维修费、设备购置费、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附件:
第十师北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