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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0年北屯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2 18:00:38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发改委     编辑:夏岚    浏览:

市发改发〔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以更实举措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性,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更新<201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要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凡在我市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2020年北屯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执行。未按《目录》规定实施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付。任何单位不得借助行政审批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 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确规定价格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列入《目录》,实行公示备案管理。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循“通过协议或合同确定委托关系,明确服务内容,确定与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原则,将双方协商确定后的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报价格主管部门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公示备案后执行。水、电、暖、气、货运价格和行政事业性、公益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列入本《目录》,仍按现行办法管理。

三、 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在执行优惠政策的同时,要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令取消的各类收费。

四、 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公示统计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范围、政策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第十师北屯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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