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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20-12-21 18:23:45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巴区检察院    浏览:

    社区矫正检察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进行监督。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行使检察权,不仅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新形势下做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不仅有利于解决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以及再犯罪等问题,同时也有助于矫正主体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对维护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对象呈逐年上升趋势,但鉴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检察机关如何准确高效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仍然处在一种探索和积累阶段,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荆榛满目,具体表现在:

1.法律制度不完善,检察监督刚性不强。目前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社区矫正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而上述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都过于原则,仅限于宏观描述而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可行性不强,比如监督程序的启动、采取何种监督方式等问题均未涉及,加之规定对检察监督的权力设置缺乏强制性,对于检察机关制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只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纠正、整改,但并未明确相应的改正期限,以及不纠正或者拒绝纠正应当如何处理等问题,使得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地位尴尬,检察监督难以落到实处

2.思想认识不到位,检察监督定位不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应是其主责主业,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都聚焦在反贪、公诉等业务部门,对于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思考不够,不会监督成为制约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瓶颈,以致在实践中存在检察监督工作定位不准、成效不高的情况,如简单的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等同于监外执行检察监督,而忽略了社区矫正本身的价值功能,甚至部分检察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了职责不清、主次颠倒的问题,不能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变成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积极参与服刑人员法律教育、心理矫治等工作,导致监督工作偏离实质。

3.人力资源配备不足,检察监督力度不够。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例,目前尚未成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也未配备专职人员,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暂由公诉部门2名干警承担,但由于基层检察院工作任务重、人员紧,2名干警在承担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同时,还承担着侦查监督、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党支部等工作,而与此相对应的是遍布辖区5个团场,覆盖面积近7万平方公里的15余名社区矫正人员,以及日益丰富的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和更加专业化、精准化的工作要求,人员力量明显不足,故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主要是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中规定的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大检查,并配合专项检察活动,难以及时发现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工作开展不全面,检察监督质量不高。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多数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仍停留在事后监督阶段,即对于司法机关的教育管理环节进行监督,缺乏对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无法全面客观掌握交付执行检察、变更执行检察等内容,检察监督工作存在漏洞,且检察手段多为书面检查、与有关人员或组织谈话、检查法律文书等,检察内容、方式方法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和形式上的空乏性,对社区矫正部门是否存在漏管、脱管、虚管以及侵犯社矫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处理,无法真正体现检察监督的及时性和预防性,检察监督效果不佳。

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建议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既有相关法律体系机制的不完善,也有检察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创新、能力不足等原因,要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发挥其应有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法律体系。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通过联合制定,出台专门的工作指导意见或者法律规定,完善社区矫正监督程序及方式方法,为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同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具体的职责和流程,充分实现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赋予检察机关处置建议权,对检察机关行使纠正违法权之后,司法行政机关不予纠正或者不按期纠正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和限期整改制,保障检察机关真正获得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法律权力,从而强化检察督效力,确保检察监督落到实处。

2.找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定位。加强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重视力度及资金投入,选优配强刑事执行监察部门人员,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提供充足的人财物保障,确保工作积极有序开展。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与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区分开来,建立健全与司法行政、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及信息报送制度,实现检察机关与上述部门基础资料互通共享,解决信息不畅、数据不全等问题。同时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关系,并建立监督信息平台,及时向社区公众通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有关情况,接受社会大众监督,防止代行司法行政机关矫正职责。

3.探索建立跨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新模式。统筹协调一定地域内(地市级)刑事执行检察力量,单独设立“社区矫正检察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该区域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研究对策,总结经验,从组织保障上提高检察监督效能,从而弥补一些基层检察院无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无专业人员的尴尬局面,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让检察人员将更多精力集中在重点检察工作上。不断加强社区矫正检察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培训,着力转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理念,由“办事为主”转向“办案为主”,注重培养干警综合工作能力,切实提高干警发现问题、协调问题、解决问题水平,促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专业化、正规化发展。

4.创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方法。充分利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搭建即时通讯平台,将社区矫正人员纳入即时通讯平台,通过视频聊天、位置共享等功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会活动等情况,借助互联网实现一对多、多对多跨地域实时交流监控,实现社区矫正检察动态监督,做到监督无缝隙、无盲点、无空白。注册刑事执行检察微信公众号,充分发挥新媒体普法宣传作用,积极引导辖区群众树立监督意识,畅通监督渠道,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从而增强对矫正部门的日常检察监督力度,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效。

总之,社区矫正目前尚属新生事物,从试点到推进仅仅只经历了十几年,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检察法律监督工作也处于摸索阶段,没有先例可循,但笔者相信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定能充分发挥其法制保障作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贡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检察院 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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